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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通知》补充说明“新购房证满3年方可转让”:交易是否受限视网签时间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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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09: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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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我市楼市调控政策,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4月8日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即业界所称“惠六条”)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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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六条”第一条规定:要严防投机炒作,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对于执行时间,通知的表述已很清楚,那就是以新规执行之日起的4月9日零时为限。不过,对于哪些房源将受限制,有些市民却不是太明白。比如,房源是以认购、交完首付还是网签开始算?赠与、过户的房产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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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补充发布的《通知》里,这些疑问都有了答案。《通知》明确规定,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住房)网签时间为准。

    不过,通知也明确了两种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一是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未完成合同网签或签署的为手工合同的,但购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受限制。二是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已完成合同网签购房的,或取得不动产来源为非购买的 (如:新建、继承、受赠、析产、变更、换证等),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限制。

    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的“转让”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通过法院裁定过户、离婚析产、继承、作价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转移登记的,不受限制。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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